- 諮詢人:蕭小姐
- 案件類型:勞資糾紛
- 所在地區:台北
【勞資糾紛法律諮詢問題】
我經營一家小公司,公司規模不大,內部員工也不多,但我一切都遵守勞基法規定,也從不苛待員工,雖然時有加班的情況,但也都和每位員工約定好,加班的時數可以用補修的方式排休假,也都依規定幫每位員工保勞健保。 一年多前,新進一位員工,他告訴我因為自己有領低收補助,希望我不要幫他加保勞健保,不然會影響領補助的資格,又跟我說自己在另外的工會有保,所以我這邊不用重複保勞健保險,因為相信員工,也就配合他的方式處理。
殊不知一年後該名員工要提離職,還要我給他退休金、資遣費,我認為不合理所以不同意,就遭該名員工跟勞工局申訴未依規定加保勞健保,本以為是為了員工好,不會有問題,才配合員工的需求,勞工局卻函文來說要裁罰,此事我們也不再爭執,當初就不應該以為沒關係,而給員工方便。 現在,我和該名員工調解後,我同意支付他勞退的費用,依規定我應該匯入勞工局勞退的帳戶裡,該員工卻說自己的帳戶沒辦法使用,要求領現金,當時調解委員也沒說什麼,我們就簽了和解書,後來想想覺得事情不對,詢問勞工局後,勞工局說建議依規定匯入帳戶,不要領現;可是,承辦人員又說我們要依調解筆錄的做,我想做法律諮詢:
若我真的照調解筆錄的做,給對方現金,事後可能會被裁罰嗎?
若我照著勞保局的規定,將金額匯入勞退帳戶,不管對方要求領現金的筆錄內容,會有問題嗎?
公家機關這樣各自踢皮球,又要求我自己負擔風險,我應該怎麼做才能保障自己?
【勞資糾紛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依主管機關規定,勞工退休金部分應該匯入指定的勞退帳戶,再由帳戶轉出給該員工,否則會有被裁罰的疑慮,甚至可能勞工反咬一口說未領到勞退休金。
若依主管機關規定,給付退休金,就不會有被裁罰的疑慮,但有對方拿著調解筆錄的內容來另外向我們求償的風險。
建議先依調解筆錄的給對方現金,因為調解等同法院判決,再和對方簽屬和解書和切結書,防止對方日後生變,反咬一口,也防止日後主觀機關因此事裁罰。
【勞資糾紛法律諮詢後結果】
蕭小姐於諮詢後,律師審擬和解書和切結書,防範日後種種的風險產生。
【勞資糾紛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的1項規定: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