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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美時尚診所業務過失傷害,小雲民事求償律師介入成功取得精神賠償

  • 委託人:原告小雲
  • 相對人:被告醫美時尚診所(蔡醫師)
  • 所在地:台南
  • 案件類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民事訴訟)
  • 求償金額:439,478 元

(一)本次失敗之音波拉皮療程60,000元之損害
(二)原告在被告醫美時尚診所剩餘之課程20,000元之損害
(三)精神慰撫金359,478 元

判決結果: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 元

業務過失傷害事實經過:
被告蔡醫生受僱於被告醫美時尚診所,被告蔡醫生在被告醫美時尚診所設址地內執行職務,為原告施行臉部音波拉皮美容療程時,原應注意操作音波拉皮機器時,應在病患臉部使用足夠凝膠,並使機器探頭與病患臉部皮膚保持緊密貼合,且使用不同探頭時應調整不同能量,竟疏於注意,因操作失當未注意機器探頭已有鬆脫現象,致原告受有臉部二度灼傷及輕度疤痕合併色素沉澱之傷害,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權。

業務過失傷害求償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188條規定: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