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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齡50離婚 許一個自由 應注意事項

  • 委託人:陳小姐
  • 相對人:丈夫
  • 案件類型:協議離婚
  • 地區:嘉義

陳小姐育有兩子已成家,結婚20 年載,夫妻生活並無不妥,陳小姐50幾歲時,提出想和60幾歲的先生離婚,讓先生相當難以接受。「他覺得說,我又沒外遇、沒家暴。其實該設身處地的思考陳小姐身為太太多年以來的心情:「她很可能覺得這20幾年來都沒有什麼生活的情趣。她就是一個輔助你的角色,幫你做家事、帶小孩,好像在幫你當免費的傭人。」。妳怎麼會這個時候才跟我說不愛我了,想要去談新的戀愛?」老公雖然不會對太太施加肢體上的暴力,卻常不自覺的用言語暴力來貶低對方,像是「你什麼都不會做,才會在家做家事」、「你出去會做什麼?你找得到工作嗎?」等。這些話語不僅傷人,更無視女性家務勞動的價值,「很多家庭主婦介意的其實是,她多年以來無怨無悔的為家裡付出,但這些付出都沒有被肯定。」

【律師建議】

如果婚姻真的無法維繫,走到了離婚這一步,在法律上有兩種可能。一種是雙方和平分手,兩人都同意離婚的條件,就可以「協議離婚」。另一種若夫妻對於離婚的意願不一致,根據民法1052條規定,夫妻雙方有重婚、虐待、犯罪、意圖殺害對方、患不治之惡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等10項狀況之一,始得判決離婚。此外,民法1052條第二項規定,除了前述10種狀況以外,若有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是什麼?由於條文是概括性的描述,在實務上就仰賴法官的自由心證判斷。例如,法官可能會傳喚兩人的鄰居、小孩當證人,詢問夫妻平日的互動狀況。如果證實兩人平時幾乎沒有談話,或者經常吵架、互丟東西等,顯見婚姻已經難以維持,才可能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