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及協議書審擬

和解、買賣、租賃、離婚…….等多項兩方需達成共識的協調過程,依我國民法第一五三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 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 契約即為成立。」因此, 所謂合約即是指經過簽約者互相意思表示一致, 經過雙方充份瞭解而願意接受此意思表示之拘束, 即為合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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