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費法律諮詢人:楊先生
- 案件類型:肇事逃逸、過失傷害
- 所在地:彰化
我騎著機車行經路口時,和對向來的汽車發生擦撞,我摔了出去,手、腳都嚴重受傷、血流不止,當下對方車子緊剎車回頭看一下便離開現場。事後警方透過監視器及現場目擊者有找到對方並請他來做筆錄,初判表也顯示對方是全責,在一開始我聯絡他時,他完全不願意處理,我想知道像這樣有什麼樣他罪責?可以請求賠償?
【律師建議】
依刑法第185-4條,對方明知有造成您的受傷,仍然離去,不顧您是否會因延誤就醫而造成傷勢加重,已經涉及肇事逃逸,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肇事原因是由對方造成的,並且造成您身體的損傷,也已經涉及刑法第276條的過失傷害喔!
依民法第184條,可以就醫療費用、看護費用、醫師開立需休養天數的薪資、勞動力減損、精神損失等,向對方請求賠償,而精神損失會依照雙方受傷狀況、年齡、社會地位等做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