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託人:被告小雯
- 相對人:原告林小姐
- 所在地:新北
- 案件類型: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
- 求償金額:50萬元
- 判決結果:雙方互撤告和解
【侵害配偶權事實經過】
小雯在食品公司是一般的小職員,平時跟同事相處都很融洽,特別與一名高階主管交情甚好也比較熱絡聯繫,相處起來就像老朋友,雖然他結婚了,但我真的沒有要介入他婚姻或其他想法,他告知我他得了甲狀腺癌第三期,久病纏身,家庭失和還有他老婆五年前和小王外遇等理由,屢有輕生自殺念頭,我們在LINE對話聊天中,就單純同事間的鼓勵,也擔心他會想不開摻雜一些玩笑話,戲謔方式勸誡,小雯也清楚地和他表達我們就單純是談得來的摯友,殊不知我們放在LINE記事本幾張正常的合照、電影的票據、政府公告的秋冬遊住宿優惠資訊被他老婆看到,向我提告侵害賠償50 萬元,居然聯合他老婆一起誣陷我,提出口述當證據,明擺就是仙人跳的手法,要誣賴證明我是他的小三,同時這段期間老婆不斷打電話至小雯公司騷擾小雯及小雯的主管,並散播不實言語指名小雯破壞家庭之語言毀謗名譽,透過律師建議小雯也提告老婆妨害名譽,來電尋求專業律師陪同處理。
【侵害配偶權求償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