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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是何時使用及其功效為何?

委託律師信函的內文主要記載委託人陳述的事實經過,經律師以法律角度正式寄發給對方做訴訟前的意思表示或主張對方能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以律師及事務所的名義寄送,證明已請律師溝通,且自己的主張是有法律依據的,而相較自己發出的存證信函更具有強烈的溝通意願,若發函後可獲對方善意回應,則有機會調解方式解決紛爭,不一定需要進入訴訟,以節省時間與成本。發生紛爭時若能活用律師函,有很大的機率可以達到息事寧人、防免訴訟的效果。

發律師函需具備哪些資料?

一、委託人和對方的名稱及收信地址。
二、可以用電話、傳真或本人到所方式將事實經過(人、事、時、地、物)
及想向對方表達的內容告知律師。
三、律師函正本寄給對方,副本寄給委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