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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及協議書審擬

和解、買賣、租賃、離婚…….等多項兩方需達成共識的協調過程,依我國民法第一五三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 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 契約即為成立。」因此, 所謂合約即是指經過簽約者互相意思表示一致, 經過雙方充份瞭解而願意接受此意思表示之拘束, 即為合約成立。

契約是指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即雙方在簽約之時, 就擬討論的主體上立場是反向的, 並無一致性的看法, 要經過一番討論之後, 才會達成雙方共識後簽訂合約。我們案例中最常見到建商向地主收購土地,並允諾地主保留幾戶的房子,這中間的細節太多複雜,所以我們就會請律師擬定契約,以防日後有任何雙方異議之處。

另外協議書則是指即是雙方對於某件事看法一致而同意以書面共同寫下此一共識及意見。所以無論在簽訂前或簽訂後, 簽訂協議書的雙方或多方, 均就協議書的內容有一致性的看法, 決定以一書面的型式共同遵守。最常案例使用在離婚協議書上,夫妻雙方要先確認好各自主張需求,在請律師書寫,修改致雙方同意後簽字,如果一直未達成共識建議先做心理諮商,互相達到了解平衡後再請律師書寫。